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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启动
添加时间: 2011-7-26 9:12:40 来源: 作者: 点击数:496
    ◎ 67个县(市、区)列入试点范围,明年基本实现全省覆盖

  ◎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困难群体应由政府按最低标准代缴

     ◎缴费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7月25日,省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安徽省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从7月1日开始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此前,国务院已批准我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申报方案,全省67个县(市、区)被列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覆盖城镇无业居民269.51万人。

  国务院近日决定加快新农保试点进度,从今年7月1日起在全国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两项制度试点工作同步推进,今年覆盖面积达到60%。我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建立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有所养。

  实施意见确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每年从100元到1000元按100元一个档次递增共设10个档次,试点县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原则上按年缴费,多缴多得。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按照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试点地区补助,省财政和试点地区财政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有条件地方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试点县政府应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参保,可适当提高缴费补贴标准。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试点县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标准。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对长期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性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建立待遇调整机制,基础养老金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要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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