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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次明确:防工程安全谁使用谁负责
添加时间: 2011-8-24 8:49:22 来源: 作者: 点击数:448
    新修订的《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正式公布。无论是生产经营,还是居住、办公,只要是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普通地下室,统称为“地下空间”,均纳入本办法管理。据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昨天(23日)介绍,办法首次明确了人防工程的安全责任由“使用人”承担,且许可使用有效期为1年。同时,禁止擅改地下空间用途、出租违法建设等行为,为非居住用途的地下空间不得出租居住。

    人防工程安全谁使用谁负责

    与旧版相比,新版办法首次明确了人防工程安全使用责任的归属——谁使用谁负责。此举意在监管分离,更有利于安全责任的落实。

    接到使用申请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须查验该人防工程是否安全,并明确使用范围。“限定1年使用许可有效期,是为了建立退出机制。”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不按规定使用,存在安全问题的,1年期满后将不予许可或延期。

    地下空间规划用途不能改

    办公改住宿、旅馆改食堂、小卖部改棋牌室……对于当前存在的这些不安全使用方式,办法规定,使用地下空间要符合规划确定的用途,不得擅自改变。涉及地下空间出租,须按本市房屋租赁管理相关规定办理登记。凡违法建设禁止出租,非居住用途的不得出租居住。

    办法要求区县政府对辖区内地下空间,建立安全使用巡查和考核制度。下属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应定期清查使用情况,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立刻上报。

    利用地下空间从事旅店业,或设置宿舍及其他居住场所,房间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不得设置上下床。否则将由区县公安机关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地下室装修及使用前须“备案”

    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由所有权人承担。作为居住场所,或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须向所在地区县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不备案最高可处以3万元罚款。

    今后,“边使用边备案”的情形将不复存在。为从源头上杜绝安全问题,办法规定,备案必须在地下室装饰装修及使用前进行。同时,办法详细列出了所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使用用途、范围和期限说明;产权登记证明;符合规划的证明;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证明,或通风、空调系统卫生检测合格证明;经消防安全检查方可投入使用、营业的,提交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进行结构改造的,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鉴定报告等。材料齐全的,15天内给予备案。

    不安全一律停用

    地下空间存在安全隐患,使用人须停止使用并搬出。

    办法明确规定,房屋结构不安全,没有通风、空调系统或系统不卫生,使用人应停止使用并搬出。拒不搬出的,当情况紧急危及公共安全时,由区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组织搬出,并妥善安置。如存在消防违法行为,又坚持使用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人防工程不可随意“侵犯”。对于侵占人防工程、未经批准使用人防工程、擅自改变用途及改造、拆除相关设备设施,以及危害安全和防空效能等违法行为,由区县人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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