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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构筑乡镇农产品安全监管体系
添加时间: 2011-8-26 9:13:0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630
    ◎年底前在全省1237个农业乡镇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十二五”期间逐步完善监管服务设施

    ◎每个乡镇要确保有2名以上人员承担监管工作,建设一个快速检测室,承担本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定性检测任务

    为从生产源头把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关口”,8月24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建立健全乡镇农产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意见》,决定在全省1237个农业乡镇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

    据介绍,今年中央及全省农村工作会议均明确要求,力争2011年内完成建立健全基层农业三大公共服务机构任务,其中就包括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我省确立的建设目标是,力争今年底前完成全省农业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改革、挂牌任务,机构、编制到位;“十二五”期间逐步落实建设任务,完善监管服务设施。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建设原则主要有两条:一是强化职能。按照“有机构承担职责、有具体人员承担监管任务、有检测服务手段、有监管经费支撑”的要求,重点强化监管职能、充实人员力量,提高监管服务能力。二是因地制宜。原则上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纳入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可在乡镇农技推广站(农业综合服务站)或兽医站(畜牧水产站)增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同时鼓励产业集中度高、有条件的乡镇单独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

    乡镇农产品质量监管机构属公益性、非营利性公共服务机构,是基层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能包括,依法负责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对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落实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咨询等。为保障其公益性职能的履行,各县(市、区)要科学确定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编制,确保有2名以上人员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在服务设施建设方面,每个乡镇要建设一个快速检测室,承担本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定性检测任务。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方案由县级政府制订,并负责实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乡镇农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建设的指导,强化对重点环节的督促检查,并按建设方案及时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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