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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9月发放工资均适用新税法 提高起征点
添加时间: 2011-9-8 8:48:4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528
    针对近日有关媒体报道的“8月工资个税征收出现两种解释”,中国国税总局相关负责人7日称,凡9月份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负责人同时指,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单位申报入库,均应适用旧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月30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税起征点由此前的2000元人民币提高为3500元,修改后的个税法已于9月1日起施行。

  该负责人举例称,某单位在8月份向员工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旧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2000元)和税率表。同样,该单位在9月份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

  对一些单位应在8月底发放工资,而有意延迟到9月初发放,同时,9月底又发放当月工资。该负责人称,按税法规定,应合并两次发放的工资收入,统一扣除3500元,同时再扣除税法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等,余额按照新的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负责人同时强调,《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也就是说,扣缴义务人应按月代扣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并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并解缴税款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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