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高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自治能力。两天来,我省代表、委员围绕这一话题各抒己见,为创新社会管理献计献策。
重心下移破难题
社会管理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破解社会管理难题,必须从‘重心下移’入手。 ”全国人大代表朱海燕说,创新社会管理要把更多的人力、财力、物力投到基层,使基层组织更加坚实、基层力量更加壮大、基层资源更加充足,实现矛盾调处在基层、问题解决在基层、贴心服务到基层。
当前我国社区建设存在“城乡不平衡、区域不平衡”问题,社区负担过重,资源整合乏力,资金投入偏少,影响社区持续健康发展。朱海燕代表认为,社区建设要逐步由“四有”(有人办事、有钱办事、有地方办事、有章理事)向“四优”(服务优质、设施优良、环境优美、队伍优秀)迈进。在此基础上,实施城市社区建设提升计划和农村社区建设跟进计划,努力构建布局合理、功能互补、运行规范的社区服务模式。
社会资源向基层下沉,必须破解体制障碍。铜陵市自2010年7月起,全面启动了以“撤销街道办事处、组建大社区、提升基层社会自治功能”为核心的社区综合管理体制改革。两年来,这项改革初步实现了减少层级、提升管理、优化服务的目标。“改革前,浮在区和街道层面的资源无法进入社区,分散在各个条口和社区内部的资源难以有效整合。改革精简层级,实现了整合资源、重心下沉、夯实基础的目的,把更多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职能下沉到社区,直接面对群众,为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全国人大代表姚玉舟如是说。
人民调解排忧难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国际上享有“东方一枝花”美誉。全国政协委员刘光复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以及各种利益关系的确立调整,民间纠纷表现出许多特点,原有的人民调解工作范围、组织形式、队伍素质等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要解决目前人民调解工作中组织机构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人民调解必须走专业化、社会化道路。 ”刘光复委员提出,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大力培育专业化、社会化组织机构,在继续加强现有调解网络的建设基础上,积极培育专业化、社会化调解机构。同时创新管理方式,推动调解员队伍专业化、社会化建设。试点推行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对人民调解员实行持证上岗、实行业绩考核制度,逐步成立一支比较专业化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社区调解在大调解格局中占有重要位置。全国政协委员赵韩建议,要运用地方立法权完善社区调解工作体系,对机构、职能、编制、部门间关系、经费等予以规定,以便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社会的手段化解矛盾纠纷。同时加强社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将调解员补贴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可以探索建立“专职调解员与兼职调解员、调解志愿者相结合”的调解工作队伍;推行持证上岗、资格认证、等级调解员等制度,提高调解队伍的能力;建立绩效管理和考评奖励的机制,调动调解人员主动发现纠纷、靠前调处纠纷的积极性。
社会组织担重任
“创新社会管理要从单纯重视政府作用向社会共同治理转变,从传统社会管理向现代社会治理转变。”朱海燕代表说,随着经济社会转型持续深化,社会阶层不断变迁,利益主体日趋多元,仅仅依靠政府,难以妥善协调处理各类复杂的利益关系,难以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服务需求。
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组织大有可为。目前我国社会组织遍布城乡,涉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初步形成了门类齐全、层次不同、覆盖较广的社会组织体系,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程度不高,仍有很大发展空间。全国人大代表李爱青认为,要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引导它们积极参与社会管理,主动承担一些政府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社会公共事务。
“各级政府要腾出更多的精力和财力来对社会实行宏观管理,在保障其对社会组织正确管理和引导的前提下,主动将社会微观管理的权力交给社会组织。 ”全国政协委员夏涛说,各级政府要切实转变职能,在社会管理中做到既不“越位”,也不“缺位”,充分发挥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商会和中介机构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要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协同、公民参与相结合,鼓励社会组织依法参与社会建设和管理,逐步将微观层面的事务性服务职能、部分行业管理职能、社会慈善和社会公益等职能转移给社会组织。”朱海燕代表提出,要探索建立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机制,为社会组织承担相应职能提供资金和制度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