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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企业实行资金集中管理制度
添加时间: 2012-3-13 8:45:4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352
    近日,我省出台《关于推进省属企业资金集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据此,省属企业应在今年7月31日前,完成本企业的银行账户清理工作,建立和完善资金预算、融资管理等相关资金监控制度,进一步梳理和明晰资金管理工作流程,基本建立起企业资金集中监控管理的运行机制。

    推进省属企业资金集中管理工作,旨在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基础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保障能力,防范经营风险,增强应对复杂市场环境能力。《意见》规定,省属企业应在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所属子公司和单位的资金运行使用情况,纳入集团公司的监管范围,强化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省属企业要完善资金预算管理,规范融资管理,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明晰资金管理流程。省属企业要对银行账户统一管理,撤销与经营无关或功能重复的银行账户,实行总经理审批制或授权总会计师审批,未按规定程序批准,不得在管理范围外开立账户保留资金。

    对于如何进行资金集中管理,《意见》规定,省属企业要建立有效的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监控管理方式。原则上未设立集团财务公司的省属企业,都应采用内部结算中心模式,实现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已设立财务公司的省属企业,应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要求,统一管理企业集团内部资金。而对于所属上市公司、金融类公司、承担政策性业务公司等子公司的资金管理,省属企业可按照有关资金管理特殊要求,结合实际,在子公司层面合理确定资金集中管理方式,实现子公司所属范围内资金集中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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