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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健全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化解机制
添加时间: 2012-3-26 8:45:32 来源: 作者: 点击数:407
    ◎自4月起,争议将作为行政复议案件直接由政府法制部门处理,不再由国土部门先行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应当告知被征地方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3月21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自4月1日起,我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将作为行政复议案件直接由政府法制部门处理,不再由国土部门先行裁决。原安徽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自4月1日起废止。

    省政府法制办、省国土资源厅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市、县政府发布或经市、县政府同意由国土资源等部门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应当告知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案件,切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案件受理后,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组织申请人与市、县政府就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进行调解,亦可由申请人与市、县政府就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进行和解。未能达成和解、调解协议的,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补偿是土地征收过程中的核心环节,也是被征地农民最关心、最易引发争议的部分。 ”省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处有关负责人介绍,为提高行政复议机构处理此类案件能力,省政府法制办将以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案件办理为主题,对市、县行政复议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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