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动态视窗  
新闻动态
商会动态
公告栏
浮动窗口
全国商会动态
北京歌颂
商会动态  
安徽省北京商会第三次会员代
安徽省北京商会二届三次理事
大企·北京影响力“新经济环
我会会长单位安徽曦强乳业集
BOE(京东方)携超炫显示
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副书记熊
安徽省异地商会秘书长会议在
我会副会长单位联网汇通参加
  新闻动态 返回首页
安徽:居民区或将禁设超标无线电台
添加时间: 2012-5-16 8:25:52 来源: 作者: 点击数:384
    昨天,《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草案)》经省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居民区禁设超标台站

    《条例》规定,在居民区、学校等人口密集的区域内,禁止设置、使用超过国家规定的电磁辐射环境标准的无线电台(站)。省人民政府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设施或者设备周围划定规划限制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在规划限制区域内,禁止新建居民住宅、学校等建筑物。

    《条例》还禁止或限制在高楼、高塔、高山等地点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并要求相关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告高楼、高塔、高山的标准和地点。如果在限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高楼、高塔、高山和机场等重要地区设置无线电台(站),则应当进行电磁兼容分析测试,让其电磁环境符合电磁兼容要求。

    频率2年不用即收回

    截至2011年,我省无线电台(站)总数达到10.31万台,其中包括许多不在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条例》规定,已经指配的无线电频率,如果连续2年未使用的,指配频率的省人民政府无线电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应当收回全部无线电频率。未按照规定使用的,应当收回全部或者部分无线电频率。

    此外,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0年。如使用期满仍需继续使用的,使用者应当在使用期届满前30日,向指配频率的省人民政府无线电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申请办理续用手续。

网站首页 | 关于商会 | 动态视窗 | 机构设置 | 会员之家 | 政策与维权 | 入会须知 | 资源下载 | 供求平台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安徽省北京商会网站 2009-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551-62671281 传真:0551-62671287 地址:安徽招商大厦8楼安徽省北京商会
邮编:230001 皖ICP备10203402号 Email:admin@ahbjsh.com 您是本站第5310280位访客! 网络支持:安徽三户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