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草案)》经省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居民区禁设超标台站
《条例》规定,在居民区、学校等人口密集的区域内,禁止设置、使用超过国家规定的电磁辐射环境标准的无线电台(站)。省人民政府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设施或者设备周围划定规划限制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在规划限制区域内,禁止新建居民住宅、学校等建筑物。
《条例》还禁止或限制在高楼、高塔、高山等地点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并要求相关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告高楼、高塔、高山的标准和地点。如果在限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高楼、高塔、高山和机场等重要地区设置无线电台(站),则应当进行电磁兼容分析测试,让其电磁环境符合电磁兼容要求。
频率2年不用即收回
截至2011年,我省无线电台(站)总数达到10.31万台,其中包括许多不在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条例》规定,已经指配的无线电频率,如果连续2年未使用的,指配频率的省人民政府无线电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应当收回全部无线电频率。未按照规定使用的,应当收回全部或者部分无线电频率。
此外,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0年。如使用期满仍需继续使用的,使用者应当在使用期届满前30日,向指配频率的省人民政府无线电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申请办理续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