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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暂改居"办法3月1日起施行
添加时间: 2013-1-5 8:25:25 来源: 作者: 点击数:392
    记者昨日从省法制办获悉,备受关注的“暂改居”新政——《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正式出台,《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实施,已经施行16年的暂住证将退出历史舞台。记者发现正式“出炉”的新政与此前征集意见的《草案》相比,共修改了10处,主要是放宽了登记时间的时限,降低了未按要求登记的最高处罚金额。此外,对于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受的“待遇”也修改为“权利”,省政府将出台相关文件对这些“权利”进行细化。

    新政

    居住一个月可申领居住证

    如果您打算在异地住一个月以上,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那么就可以去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申领居住证。

    已与居住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已在居住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已在居住地参加社会保险;在居住地有稳定收入或者固定住所;符合居住地落户条件,但尚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公安机关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供近期相片和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比如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等。公安机关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和签注手续,不收取费用。

    焦点

    申报登记时限放宽

    《草案》中规定,流动人口到达居住地之后7日内需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有市民反映7天太短,如果按此规定,到朋友家小住几天也需要登记。在《办法》中,7日延长至15日。

    除此之外,按规定负责登记的单位包括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等,向公安机关报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的时限也从原先的3日放宽到了5日。另外,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核发居住证的时限缩短为5个工作日。

    未登记处罚最高额降低

    《草案》中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未按时报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的,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在征集意见时,有市民认为这一处罚标准将原先的规定提高了10倍,不合理。 《办法》中,这一处罚标准降低至“200元以下”。

    未满16岁由亲属代申报

    《草案》中规定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人员由医疗机构负责登记,这条规定在《办法》中取消了。

    《办法》中,还新增“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流动人口,可以由其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 ”

    持居住证或可享保障房

    《办法》中关于居住证持有者享受哪些“权利”的相关规定变化较大。

    《办法》规定,流动人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居住地享有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社会救助、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权利。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逐步享有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就业扶持、职业教育补贴、保障性住房、住房公积金等权利。

    此外,省政府还将出台相关文件,进一步细化“权利”问题,与《办法》配套。

    程序

    第一步 确认条件

    拟在居住地居住1个月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已与居住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已在居住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的;已在居住地参加社会保险的;在居住地有稳定收入或者固定住所的;符合居住地落户条件,但尚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

    第二步 提出申领

    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供近期相片和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步 核发证件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居住证。公安机关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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