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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十三家央企试点分红权激励
添加时间: 2010-11-30 8:31:47 来源: 作者: 点击数:666
    国务院国资委日前下发通知,决定在注册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中央企业所属企业中,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策,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并适时探索其他激励方式。

  这些中央企业包括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机械科学研究总院、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等13家。通知明确,分红权激励试点企业应同时满足一些条件,比如注册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中央企业所属高新技术企业、院所转制企业及其他科技创新型企业;近3年研发费用占企业年销售收入比例均在2%(含)以上,且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在岗职工总数的10%。

  试点企业实施分红权激励,主要有岗位分红权和项目收益分红两种方式可供选择。

  通知表示,在实施分红权激励期间,企业各年度净利润增长率应当高于企业试点前3年平均增长水平。企业年度岗位分红权激励总额不得高于当年税后利润的15%,激励对象个人岗位分红权所得不得高于其薪酬水平与岗位分红之和的40%。离开激励岗位的激励对象自离岗当年起,不得享有原岗位分红权。

  实施项目收益分红激励的,激励对象个人所获激励原则上不超过激励总额的30%。分红提取比例与产业化项目净收益增长水平挂钩。

  通知明确规定,试点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分红权激励。中央企业负责人暂不纳入分红权激励范围,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企业控股股东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参与试点企业的分红权激励。企业同一激励对象不得就同一职务科技成果或者产业化项目进行重复激励。

  新闻链接

  13家央企名单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机械科学研究总院 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

  名词解释

  分红权激励

  分红权激励是企业股东将部分分配利润奖励给为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管理骨干的一种激励方式,目的是将职工利益与企业利益更紧密地结合起来,进一步调动科研管理骨干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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