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施行近20年后,中国政府拟对现行的《专利代理条例》做出重要修改:改专利代理人为专利代理师,增设其赔偿责任,增加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类型,扩大专利代理业务范围……
有关专家表示,此次拟对专利代理条例的修改,将更好地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促进中国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
截至2010年12月24日,中国共有专利代理机构799家,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的11397人,执业专利代理人6438人。2009年受理的专利申请达到97.7万件。
《专利法》先后于1992年、2000年和2008年进行了修正,专利代理行业于2001年完成脱钩改制、全面进入市场化发展阶段。1991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代理条例》,经过近20年的发展与现实情况已经严重脱节,制约着中国专利代理行业和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现行《专利代理条例》主要存在三方面的问题:一是专利代理机构的中介服务机构性质不明确,与国务院关于中介机构脱钩改制的要求不相适应;二是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执业资质的授予条件和程序不清晰,与《行政许可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原则和精神不相适应;三是有关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行为规范不严谨、不科学,难以充分保障委托人的利益,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
针对存在的问题,国务院法制办11日公布了《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拟对现行专利代理制度做出一系列重要修改,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首先对专利代理人的称谓进行了修改,将“专利代理人”变更为“专利代理师”。伴随称谓的调整,专利代理人资格证的获得与撤销、执业证的颁发和变更等都将予以调整。
为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入到专利代理行业,草案对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了修改,取消了“从事过两年以上的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的条件,将“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修改为“具有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对于专利代理机构,草案在现有两种类型的专利代理机构基础上,增加了特殊的普通合伙的专利代理机构,明确规定了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条件,明确专利代理机构设立程序,规范分支机构的设立,同时还规范了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