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商明电〔2012〕55号
各市商务局、各文化出口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商务部等九部门已于近日共同修订发布了《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3号,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并将根据《指导目录》组织认定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根据《指导目录》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进行申报。各市辖区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各市商务局递交申报材料,经由各市商务局初审后报我厅;省直企业直接向我厅递交申报材料。相关材料经我厅审核后转报商务部。
二、重点企业的审核标准参照《指导目录》中的重点企业标准执行。重点项目范围包括:文化出口公共服务平台;文化产业境外投资和合作项目;入选国家、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名录并实现出口的文化项目;其他具有代表性的项目。
三、各市商务局要指导申报单位认真填写申报材料。申报重点企业填写《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申请认定表》(附件1),申报重点项目请填写《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申请认定表》(附件2),并提供相关材料。申报材料要求真实准确,简练扼要,上述材料将作为申请2012年度文化出口支持资金的重要依据。所有表格电子版可从商务部服贸司网站(http://fms.mofcom.gov.cn)下载。
四、各市商务局请于2012年4月20日前将所辖市申报材料和汇总表报送至省商务厅(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处)。
联系人:吕宁,电话:0551-3540003、18919620003,lvning@ahbofcom.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 1.《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申请认定表》
2.《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申请认定表》
3.《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申报和初审汇总表》
安徽省商务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